封面新闻记者 陈彦霏全长4CM、口径2MM的钥匙扣枪形物是否属于枪支?12月15日, “枪形钥匙扣”一案开庭,将这一争议问题再次带回人们视野,庭审过去半个月,但其引发的争议,到现在一直没停歇。12月30日,“枪支”制造者的妻子陈宁(化名)和此案辩护律师杨卫华就此事接受了采访。

(“枪形钥匙扣”一案开庭未宣判 4CM长是否属于枪支成争议焦点)

杨卫华强调,本案涉及的则是另一个问题,即物理空间上多大的枪形物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。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。公安部颁布的《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》把“枪”定义为“以火药、气体等为动力,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,口径通常小于20mm的各类身管射击武器。”这一定义没有规定口径的下限,但是不是由此可以推论出无论口径多小,只要枪口比动能大于1.8焦耳/平方厘米的枪形物就都是刑法意义上的枪。辩护人认为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理,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宜突破常识,将所有的枪形物均归为刑法意义上的枪。参照公安部颁布的《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》,口径低于4.5mm以下的不符合枪管的特征,由此组装成的钥匙扣枪形物也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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